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学生处罚条例

作者:李展刚 来源: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:2007-03-11
 

在《中学生守则》、《中学生行为规范》基础上,不断充实和完善《65中学生管理规范》,认真宣传和落实《规定》,同时制定切合65中学生实际的奖惩条件。

一、关于一般违纪界定:
1. 不尊重教职工,见老师不主动打招呼,或在背后直呼其名的。
2. 早进校,不回答值周生或值周老师问候的。
3. 在教室、楼内追逐打闹,大声喧哗。在校内玩扑克,在教室或楼道内搞各种体育活动。
4. 随地乱扔果皮、纸屑、快餐盒、剩饭。
5. 浪费粮食,浪费水。
6. 在室内、墙上、桌椅上乱刻乱画,涂抹校内宣传布告。
7. 未经允许进入办公室、外班教室、实验室。
8. 迟到、早退。
9. 逃避卫生扫除或公益劳动。
10. 不按时离校。
11. 举止不文明,口吐脏话,叫外号、起哄。
12. 校园内骑车,不按指定点放车,不交存车费。
13. 服装、发饰、发型不合要求者。
14. 进营业性舞厅、电子游戏厅。
15. 私自将外单位人员约进学校来。
16. 不带齐学习用具。
17. 课上随便讲话,影响老师及同学。
18. 不按时、独立完成作业。
19. 体育课上不穿运动服、鞋。
20. 集会时随便讲话乱鼓掌。

二、关于严重违纪的界定:
1. 一般违纪行为重犯三次者以上。
2. 不接受正确批评,辱骂老师。
3.旷课3节以上(包括早自习、早操、升旗、及集体活动)。
4. 考试作弊。
5. 打架斗殴,寻衅报复或强行索要他人财物。
6. 吸烟。
7. 偷窃。
8. 结交不良朋友造成不良影响。
9. 携带凶器进校。
10. 传看黄色书刊、录相。
11. 在公共场所违法乱纪。
12. 其他严重违反《中学生守则》、《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》的行为。
13.私自离家出走,或夜不归家者。

三、关于对违纪学生处理办法:

根据市教育局颁发的《北京市中小学奖励和惩罚办法》的规定,我校特作具体规定。

1. 惩罚种类:
(1) 一般教育(班主任、年级组)
(2) 警告
(3) 严重警告
(4) 记过
(5) 留校查看
(6) 开除

2. 处分办法:
(1) 一般教育:对一般违纪者,由班主任、年级组进行批评教育,年级进行记录。
(2) 警告:对严重违纪一次者,认错态度好,家长配合好的,可由年级组处理并给于警告处分记录在案。
(3) 严重警告:严重违纪两次或两次以上者,或违纪程度严重者,已有严重警告处分的,由年级组上报教育处,教育处给予处分,记录在案。
(4) 记过处分:三次以上严重违纪且有严重警告处分者,由年级报请教育处审批,记录在案。
(5) 留校察看:多次严重违纪,且态度恶劣,家长不予配合,情节特别严重,影响极坏。由年级报教育处,由教育处报校行政会讨论,并上报教育局备案。
(6) 开除:受公安机关判刑。报教育局批准。

3. 关于撤消处分:
撤消处分的权限与决定处分的权限相同。受警告、严重警告的同学需在受处分三个月后向班主任、年级组、教育处申请,据其态度予以撤消。
受记过处分的同学需在半年后向教育处申请,由班委会、班主任签属意见,据其表现予以撤消,并在全校公布。

四、关于打架这一严重违纪的处理细则:
培养良好的作风、校风。维护良好的学校秩序,为制止打架斗殴这种野蛮行为,为保证同学身心健康,特定以下细则:
1. 双方发生矛盾,先动手打人者给警告以上处分。
2. 手持棍棒、砖头、凶器打人或两人以上打一人者,受记过以上处分。
3. 在校内唆使他人协助自己打人,唆使者与参与者同受警告以上处分。
4. 勾结校外人员参与打架,本人受记过以上处分,严重者交公安机关处理。
5. 他人发生矛盾,在场者不但不劝阻反而起哄,拉偏手,助威者(未动手)受警告以上处分。
6. 高年级到低年级寻衅闹事欺侮同学的,据以上规定加重处分。
7. 对犯此类错误的同学主要依据事实及本人对错误认识的态度,即使是原来有理的一方,如触犯以上规定,也要受上述处罚。
8. 以上规定仅限未造成严重后果(伤、残、严重破坏公物、学校秩序、学校声誉),如造成严重后果,将根据“治安管理处罚条例”报请司法共同处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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